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医疗机构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名称应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通知》提出,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同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据悉,国家层面将建立完善知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清理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等情形。对于违规命名的,应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