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民生原创手记网评视频图片国内国际体育文娱专题
沈阳发布最新口罩佩戴指引:商场、餐厅等场所需戴口罩
2020-07-29 17:04:47
来源:人民网

各区县(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7月初市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印发了《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近日,我省大连市报告了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已经波及到周边部分省市。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市指挥部疫情防控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各单位按照要求,加强培训和宣传,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2020年7月27日

  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7月27日修订版)

  —、适用范围

  本指引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我市13个区县均为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地区仍参照国家《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原版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适时对《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进行调整和修订,以满足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有效预防传染病的需求。

  二、普通公众

  (一)居家。

  防护建议:无需戴口罩。

  (二)户外、公园。

  防护建议:建议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无需戴口罩。

  (三)交通工具。

  防护建议:骑车、自驾车时,无需戴口罩;乘坐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公共场所。

  1.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会议室。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三、特定场所人员

  (一)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如商店、公共交通工具、餐馆、食堂、旅馆、单位社区进出口、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校园内人员。

  1.托幼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戴口罩。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中小学校人员。

  防护建议: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内,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大中院校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医院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重点人员

  (一)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居家隔离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独处时可不戴口罩。

  (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

  防护建议: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五、职业暴露人员

  (一)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二)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 保安、清洁人员等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三)普通门诊、急诊、病房等医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四)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从事呼吸道标本釆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 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六、使用注意事项

  (一)注意卫生,佩戴前、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

  (二)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

  (三)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 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四)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五)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绍兴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绍兴网(包括绍兴日报、绍兴晚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绍兴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绍兴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绍兴网(包括绍兴日报、绍兴晚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绍兴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绍兴网联系。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版权声明 网站律师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
浙江省文明办网示范单位
网站备案:
浙ICP备06037124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
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举报中心
绍兴公安网络警察服务平台
主办 浙新办[2006]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40074
举报邮箱:zjsxne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