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挂国旗、随意丢弃国旗、国旗国徽及其图案被用于商业广告……这些行为有望被法律禁止。8日,国旗法修正草案和国徽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国旗法修正草案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不得倒挂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各类国旗。
国徽法修正草案则明确,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不得随意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商标、产品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日常用品和陈设布置等。
现行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国旗、国徽的监管主体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但没有明确具体部门。修正草案对此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两个修正草案还对国旗国徽的尺度、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等作出完善。